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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9日,歐盟官方發(fā)布了《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》法規(guī)修訂案,自5月19日起將分兩個階段實施。歐盟是我國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出口的主要市場。據江蘇唯一的常州檢驗檢疫局出口危包檢驗所統(tǒng)計,2016年該所共檢驗食品接觸材料9365批次樣品。今年1至4月份共檢驗4451批次,其中食品接觸塑料1528批次樣品。歐盟新法規(guī)的實施,勢必影響我國輸出歐盟食品接觸材料產業(yè),亟需我國相關出口企業(yè)關注。
新法規(guī)要求更加規(guī)范和嚴格。新的《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》2017/752號法規(guī),與目前所執(zhí)行的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規(guī)相比,修訂主要涉及重金屬遷移量、授權物質清單和食品模擬物三個方面。此次修改首次要求鎳的特定遷移量不超過0.02 mg/kg,此限量標準自2019年5月19日起正式實施。在此之前適用于(EU)No 10/2010 的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仍可投放市場,直至庫存清空。值得注意的是,歐盟去年8月份發(fā)布的修訂案(EU)No 2016/1416中,新增了重金屬鋁的遷移限量1mg/kg,并且將重金屬鋅的遷移限量收緊至5mg/kg,這兩項重金屬特遷限制自2018年9月14日開始實施。自此歐盟對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的重金屬要求增至9項。在授權物質清單中,新法規(guī)增補了6種物質作為與食品接觸塑料的起始物質或加工助劑。新增編號為1007, 1016, 1030, 1055, 1060, 1062等六種授權物質及其要求。雖然可以選擇使用的塑料原料和助劑種類有所增多,但是歐盟對其使用范圍和限量仍然有很嚴格的標準,比如1007號膦酸二甲酯類物質在生產塑料制品原料PET時的加入量不得高于0.2%;1016號納米聚合物用于PVC生產中不得高于10%、PLV中不得高于15%,并且所制成的最終塑料包裝只能在室溫及以下使用;對于編號為1055的新增物質α-生育酚乙酸酯,該物質或其水解產物作為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,應驗證其是否滿足法規(guī)第11條第3點的要求,只能用作塑料制品抗氧化劑使用。
江蘇檢驗檢疫局提醒企業(yè),針對歐盟法規(guī)新變化,首先,應注重加強產品安全體系建設。建議出口企業(yè)構建以“原材料采購-原料臺賬管理-出廠安全衛(wèi)生把關”為重心的安全保障體系,建立完善的關于原輔材料定點采購制度、定期檢測驗證制度以及原輔料變更報告制度。定期對其原輔材料做相關檢測、對供方進行考核及評價,并對首次使用的原料、新工藝、新配方和新器型等,進行試制和安全衛(wèi)生控制項目的檢測,確保塑料制品原料品質。
其次,要妥善應對技術性貿易措施風險。及時評估產品是否已滿足歐盟規(guī)定要求,歐盟成員國對食品接觸產品的監(jiān)管并不局限于已發(fā)布的法律法規(guī),也可能根據相關評估報告,確定對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做出判斷并采取撤市等強制性手段,加強對高風險產品與高風險市場通報的動態(tài)分析,關注分析預警信息,不斷提高產品質量。同時建議企業(yè)借助全國食品行業(yè)“同質同標同線”工程,推動內銷轉型,開拓國內市場業(yè)務,降低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帶來的風險。
第三,監(jiān)管部門要主動加強引導和監(jiān)管。隨著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內容越來越廣泛、表現(xiàn)形式越來越多樣,新的風險點層出不窮,檢驗檢疫部門將主動加強技術幫服、科學引導。充分發(fā)揮檢驗檢疫技術貿易措施應對機制的作用,及時、準確對國外技術法規(guī)、標準的收集和研究,第一時間給企業(yè)提供信息,最大程度減少企業(yè)因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。認真做好對國外技貿措施對出口影響的調查分析,對企業(yè)因不熟悉國外法律法規(guī)標準導致的國外通報,對企業(yè)由于隨意選擇材料、產品工藝質量原因導致的國外退貨,檢驗檢疫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、制定防范措施,督促企業(yè)規(guī)范產品原材料控制管理,優(yōu)化產品工藝,統(tǒng)一質量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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